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95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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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⑴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⑵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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