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985,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