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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1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朝議
人
債 務 人 楊逸民
債 務 人 劉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陸佰叁拾叁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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