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06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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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魏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於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89年07月09日向泛亞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另於10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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