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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
債 權 人 薛長浩
債 務 人 陳月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月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契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為九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及麒麟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並非聲請狀所載之債權人薛長浩、債務人陳月紅,如有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或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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