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122,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柯立原
債 務 人 籃盟淵

一、債務人柯立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債務人柯立原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籃盟淵給付之。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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