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18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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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文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玖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叁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陸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④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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