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356,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勝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沛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正確請求之利息利率為若干?(依貴公司之請求與原因理由欄、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貸款明細表內容所載利息利率不同)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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