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沛晶(原名:蔡承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正確請求之金額為若干?(依貴公司提出之消費款明細表及利息款明細表記載;
欠款總餘額為52,985元,與聲請狀所載53,462 元不同)。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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