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進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歷史帳單查詢表所載;
請求金額65,754元之繳款截止日係103 年4月24日,與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不同)。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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