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7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永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陳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 號參照) 。
三、債務人連永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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