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4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獻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獻德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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