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928,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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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8號
債 權 人 鳳山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元龍
債 務 人 江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第十條管理費、使用償金之繳納,第四項約定:「…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則債權人除請求遲延利息按年息10﹪計算外,另請求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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