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94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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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40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力信工程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第三人林献智確實於債務人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處受有薪資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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