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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32號
債 權 人 羅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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