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3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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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35號
債 權 人 林順輝 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木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債務人蔡木成之住居所為何?

三、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0 年7 月20日起算,及利率為百分之20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各期給付遲延時起算,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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