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40,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智

一、債務人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永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