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60,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陳志充之遺產管理人之完整姓名。

二、提出法院選任陳志充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或陳志充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管理者」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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