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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韓宜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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