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12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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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時,以三個月為限,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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