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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7號
債 權 人 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正確之金額(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記載)。
二、請釋明債權人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暨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均未記載,並增列之)。
三、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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