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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6號
債 權 人 陳琮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志福即秋志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秋志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郭志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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