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債 權 人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至弘
代 理 人 何秀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新台幣若干元。(台端所請求金額為新台幣2,157,351 元,與分別計算利息之933,000 元及1,331,757 元,合計共2,264,757 元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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