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343,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43號
債 權 人 郭章憲
債 權 人 陳江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侯彩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件債權人二人係分別對債務人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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