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36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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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清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加二成」計算,且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3.252 %、6.828 %,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釋明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聲請狀附表記載為107 年7 月10日,如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債務人李清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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