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75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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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逸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迄日、及請求利率。(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另依貴公司之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尚未清償完畢,則貴公司請求提前還款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陳國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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