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87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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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73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債 務 人 永暉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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