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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宋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貳仟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004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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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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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宋素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 計算│
│ │ 38185│ │8 月12 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
│002 │新臺幣│宋素真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20% 計算│
│ │217976│ │8 月12 日起 │8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
│ │ │ │9月01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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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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