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07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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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72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代 理 人 蔡孟娟
債 務 人 莊麗珠
債 務 人 張明仁

一、債務人莊麗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麗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明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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