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158,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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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58號
債 權 人 張榮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 年6 月7 日之依據(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債務人陳志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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