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27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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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珍黎
債 務 人 理斷.搭給嚕嘟嗯
債 務 人 王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高珍黎於民國97年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理斷.搭給嚕嘟嗯、王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 169,988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珍黎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4 年4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7,420 元及自民國104 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理斷.搭給嚕嘟嗯、王春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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