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34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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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42號
債 權 人 林育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邱承威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依所附之高雄巿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書中應為「高雄巿私立龍昇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為邱承威」,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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