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48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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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法陞
債 務 人 李金榜
債 務 人 黃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法陞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金榜、黃靜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 筆,共計新臺幣86,27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李法陞自民國104年04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6,271元,及自民國104 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 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李金榜、黃靜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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