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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中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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