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535,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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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債 務 人 洪政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政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率分別為年息17.8%及15%,請具狀釋明違約金請求所依據之「前述利率」10%及20%係依何者計算。

二、債務人洪政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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