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57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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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
債 權 人 李天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林花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承億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資料。

二、依台端提出之償還計劃書未有利息之約定,則請求自民國98年7 月10日起至民國100 年7 月25日止,按年息5 ﹪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又依民法第207條前段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則扣除債務人已清償之本金後(如係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前清償,似應扣除本金;

如係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之後清償,請提出每次抵充之利息及本金若干元之計算書),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台端請求依新台幣5,025,000 元計息,與上開規定不符)。

三、債務人林花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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