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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珊蓉
債 務 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三寶
人
債 務 人 陳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06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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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號│ │ │ │ │
├─┼──────┼──────┼──────┼───────┤
│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745%計│
│ │6,000,000元 │6月17日起 │ │算之利息 │
│ │ │ │ │ │
├─┼──────┼──────┼──────┼───────┤
│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745%計│
│ │5,911,499元 │7 月15 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編│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 │ │ │
├─┼─────────┼──────┼──────┼───────┤
│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00,000元 │7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11,499元 │8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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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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