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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逸蓁( 原名: 林慧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 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經核,依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林逸蓁(原名: 林慧貞) 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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