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617,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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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
債 權 人 黃和興
債 務 人 永暉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查詢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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