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846,2015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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