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8589,2015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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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89號
債 權 人 陳三和碾米廠
法定代理人 陳恳和
債 務 人 又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佳
法定代理人 李姿靜
法定代理人 吳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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