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9592,2015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9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黃一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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