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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6號
債 權 人 邱祿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駿逸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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