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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李冠霖
債 務 人 李佳欣
上二列共同 廖彩鳳 住台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之2
債 務 人 李冠憲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李冠霖、李佳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冠憲連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債務人 │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年息)│ │
├────┼────┼─────────┼────┼───────────┤
│李冠霖、│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4月25日│1.83% │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
│李佳欣、│5,657元 │起至民國104年9月29│ │民國104年9月29日止,按│
│李冠憲 │ │日止 │ │年息0.183%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1.76%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4年11月 │ │民國104年11月2日止,按│
│ │ │2日止 │ │年息0.176%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年11月3日│2.76% │自民國104年11月3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民國104年11月25日,按 │
│ │ │ │ │年息0.276%計算 │
│ │ │ │ │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清 │
│ │ │ │ │償日止,按年息0.552%計│
│ │ │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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