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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1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葉佳欣
債 務 人 葉權財
債 務 人 姚俊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葉佳欣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葉權財、姚俊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19,18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葉佳欣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6月1日(即第35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15,62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葉權財、姚俊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01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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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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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姚俊翠、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15628│佳欣、葉權│6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財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1月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月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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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姚俊翠、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628│佳欣、葉權│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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