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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
債 權 人 巫郁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駿逸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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