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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820號
債 權 人 陳寬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欣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欣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為何,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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