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053,2015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5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項正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項正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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