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74號
債 權 人 黃文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進賢、曾凱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林進賢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確切計算利率為何,請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多少表示之,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三、請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為何?(未受償之利息應與本金分別請求,不得與本金一起計息)
四、請陳報債權人黃文志之住所或居所。(非郵政信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