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75號
債 權 人 黃文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國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請求已屆期利息部分之正確金額(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請求利息新台幣18萬元,已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三、釋明就前項利息請求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馬國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